描述:因債務糾紛,債權人指使他人將債權人名下車輛強行開走。當時債務人報警處理,110警察來了之後講這是民事糾紛他們不予處理,讓雙方到法院申訴。2015年債權人將此車輛正常使用到第三年時產生了14條違章記錄,車輛未檢未審至2018年此車輛被車管所強止登出。
請問:債權人的這種行為是代為保管還是已經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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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雲龍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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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樊律師
第二,你欠他錢,你負有償還義務,你沒錢還,他可以透過訴訟對你的財產保全扣押。待判決生效後對你的車輛拍賣。但法律是不允許這種透過私權去搶奪他人財產的行為。這種行為輕微的話是民事侵權,嚴重是刑事犯罪。你可以透過想法院起訴要求返還車輛,如果他不能返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第三,如果他開車時,你默許同意,把車鑰匙給他,那麼他開走你的車是合法的,你行為構成以物抵債。這樣折抵你的欠款。
第四,如果你想要回自己的車輛,你需要準備證據,證明你的車是被他強行開走的。證據是你想要回自己車輛的關鍵。法院不會光聽你們陳述。法院要的是證據。
因為這種事情很多,每個人的具體情況又很複雜,無法做太多的詳細接待,要想解決問題,需要詳細深入的溝通。
代管是雙方協商的結果,你這不算,對方強行開走你的車是單方抵押的強制行為,可以按搶論處,都屬於犯法,如果對方開走不說代管就不能使用,使用就是抵消行為,產生違章應該對方承擔,這是事實,你可以起訴對方,但是你畢竟是欠人家錢,只有你有底氣能償還人家錢時才能起訴對方把債和車的事弄清,你這種情況一般都是不了了之,因為你欠錢不還缺理在先,所以你就別“慷慨陳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