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首頁需要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委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委託書申請領取。
病例相關條例: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制定的病歷管理規定要求:
第四條、 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負責保管。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第十條、 在患者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後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
住院病歷在患者出院後由設定的專門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集中、統一儲存與管理。
第十一條 、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影印、複製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申請:(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三)保險機構。
病案首頁需要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委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委託書申請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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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制定的病歷管理規定要求:
第四條、 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負責保管。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第十條、 在患者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後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
住院病歷在患者出院後由設定的專門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集中、統一儲存與管理。
第十一條 、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影印、複製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申請:(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三)保險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