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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光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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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9368312276910
《條例》第12條規定,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的,應 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醫學鑑定,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後,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計劃 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鑑定;當事人對醫學鑑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醫學鑑 定為終局鑑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 生行政部門制定。在新的辦法出臺之前,各地仍按現有規定執行。
必須要做病殘兒鑑定,因為《病殘兒醫學鑑定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符合再生育的病殘兒的概念是:指因先天(包括遺傳性和非遺傳性疾病)或後天患病、意外傷害而致殘,目前無法治療或經系統治療仍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最關鍵的因素是“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而有些殘疾是可以有正常的勞動力的,所以還要做專門的病殘兒鑑定。申請病殘兒醫學鑑定原則上應向女方單位或女方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戶口簿、有關病史資料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