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廢票的處理,按照以下的操作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資料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列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二十條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資料電文。
上述回覆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諮詢。
如果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廢票的處理,按照以下的操作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資料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列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第二十條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資料電文。
上述回覆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