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八月十五日用人單位安排工作的,應當按不低於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農曆八月十五日,是中秋節,屬於全體公民放假的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當天安排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的300%另行支付工資報酬。當天休息的額,只是享有當天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農曆八月十五日用人單位安排工作的,應當按不低於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農曆八月十五日,是中秋節,屬於全體公民放假的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當天安排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的300%另行支付工資報酬。當天休息的額,只是享有當天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