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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891148983450

    1、由於勞動合同簽訂時的非雙方客觀原因變化,甲乙雙方就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自願、平等、友好協商——這一句,到底是客觀原因變化還是協商一致,這可是40條第三款和36條兩個法條,一個有經濟補償和代通知金,一個有可能有經濟補償沒有代通知金。

    2、現因乙方經治療後提出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根據乙方的申請,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雙方同意於2018年05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勞動關係即日終止,雙方的權利義務也隨之終止。——這一句,還是1的問題,搞不清楚你到底想表達是客觀情況變化還是協商一致。

    3、甲方按雙方勞動合同約定,應支付給乙方醫療期工資10872元,經濟補償金差額等費用合計人民幣0元——顯失公平。不太清楚題主是哪個省的,各個省關於醫療期工資和大病補助的規定都不太一樣,但是按題主描述的情況來看,顯然是屬於勞動者病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導致的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經濟補償為0是顯失公平的,更不用說,10000元還包括了這10個月的病假工資、社會保險費和大病補助費,數額太低。這也是你這個所謂協議最大的問題,碰到比較傾向於維護勞動者權益的仲裁員或者法官,很有可能以顯失公平為由會撤銷這份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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