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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923148712308

    謝邀。題目中描述較為片面,我只能依此給出我的答案,建議最好還是請個當地律師處理。受傷的小朋友不滿十歲,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放學等候校車,理應屬於學校監管範圍之內。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學校若不能證明做到相應的保護措施盡到其監管職責,理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亂扔玻璃瓶砸傷的小朋友,不滿十歲,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應共同列為被告。綜上所述,應以受傷的小朋友做為原告,其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以亂扔瓶子的小朋友及其父母與學校法定代表人,做為共同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規則一般來說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原告方應該收集相應的證據,譬如請醫院開據相應的醫療證明來支援所主張的賠償數額,又譬如證明侵害事實的發生是由玻璃瓶所致,以及事故中具體扔玻璃瓶的小朋友。最後重複一句,一個當地的律師的解決方案或許原比我在網上提供的答案適合,望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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