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地理標誌產品名稱和專用標誌的使用,保證地理標誌產品的質量和特色。
1.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
2.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以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同一申請人,已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註冊了普通商標,又提交證明商標註冊申請的,因為普通商標與證明商標的性質不同。
3.前者表示出處,後者證明特定品質,為使消費者不致引起混淆,商標局將不予核准註冊,除非申請人同時向商標局申請普通商標註銷手續。
4.地理標誌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稽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5. 申請地理標誌保護的產品應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的要求,對環境、生態、資源可能產生危害的產品,不予受理和保護。
6. 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範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範圍的建議,跨縣域範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範圍的建議,跨地市範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範圍的建議。
規範地理標誌產品名稱和專用標誌的使用,保證地理標誌產品的質量和特色。
1.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
2.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以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同一申請人,已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註冊了普通商標,又提交證明商標註冊申請的,因為普通商標與證明商標的性質不同。
3.前者表示出處,後者證明特定品質,為使消費者不致引起混淆,商標局將不予核准註冊,除非申請人同時向商標局申請普通商標註銷手續。
4.地理標誌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稽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5. 申請地理標誌保護的產品應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的要求,對環境、生態、資源可能產生危害的產品,不予受理和保護。
6. 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範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範圍的建議,跨縣域範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範圍的建議,跨地市範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範圍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