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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376373382630

    根據《合同法》對合同成立時間的法條規定,應為合同各方最後一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如該合同履行任一方有證據可以證明最後簽章的簽註日期,則以該簽註蓋章之日為合同成立日;若無,則鑑於履行行為原則上應該晚於合同簽訂日,故在能證明履行行為的基礎上,該履行行為應可以視為合同成立的起點。 具體如下: (1)合同以要約、承諾的方式訂立的.承諾生效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在通常情況下,表現為兩種方式:一是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合同成立;二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行為時合同成立。

      (2)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3)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4)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對方接受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對方接受的時間就是合同成立的時間。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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