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是指在商業活動中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採用給予、收受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獲取交易機會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是賄賂的一種形式。《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佣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佣金的,必須如實入賬。” 商業賄賂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七種:1.給付或收受現金的賄賂行為;2.給付或收受各種各樣的費用(促銷費、贊助費、廣告宣傳費、勞務費等)、紅包、禮金等賄賂行為;3.給付或收受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4.給付或收受實物(包括各種高檔生活用品、奢侈消費品、工藝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車輛等大宗商品);5.以其他形態給付或收受(如減免債務、提供擔保、免費娛樂、旅遊、考察等財產性利益以及就學、榮譽、特殊待遇等非財產性利益);6.給予或收受回扣;7.給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實入賬,假借佣金之名進行商業賄賂。 可見,商業賂賄與回扣、折扣、佣金、附贈等在性質上有顯著區別。商業賂賄行為構成犯罪的,會受到《刑法》的懲罰。
商業賄賂是指在商業活動中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採用給予、收受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獲取交易機會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是賄賂的一種形式。《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佣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佣金的,必須如實入賬。” 商業賄賂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七種:1.給付或收受現金的賄賂行為;2.給付或收受各種各樣的費用(促銷費、贊助費、廣告宣傳費、勞務費等)、紅包、禮金等賄賂行為;3.給付或收受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4.給付或收受實物(包括各種高檔生活用品、奢侈消費品、工藝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車輛等大宗商品);5.以其他形態給付或收受(如減免債務、提供擔保、免費娛樂、旅遊、考察等財產性利益以及就學、榮譽、特殊待遇等非財產性利益);6.給予或收受回扣;7.給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實入賬,假借佣金之名進行商業賄賂。 可見,商業賂賄與回扣、折扣、佣金、附贈等在性質上有顯著區別。商業賂賄行為構成犯罪的,會受到《刑法》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