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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630226861925

    交通事故本是意外,所以在交通事故中賠償的原則是以補償為主的。

    人員受傷後,並不只賠醫藥費,還會賠償誤工費、護理人員的誤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等,如果構成傷殘的當然還要加上殘疾賠償,這是法律法規規定的。

    你的心態是交通事故傷者都有的心態,那就是難道白疼了?法律法規還真沒有支援病痛損失費的。離這塊最接近的是精神損害賠償的,但那個一般是補償親人們的精神傷害的,也只有死亡和高殘案件中才支援。

    因為不能白疼的心態,所以傷人交通事故最難處理,傷者除治好傷及法律法規規定的補償外,往往還會另外想要一塊補償,這樣常常被肇事方稱之為“訛”,性質還真不好界定。但一旦打官司,法院的判決中是沒有這塊賠償的。

    至於是何原因,我想與交通事故的特性有關,就是前面說的事故本身是意外,遇到了也確實算倒黴。或許隨著社會的進步,相關法律會有變化吧。

  • 2 # 使用者3114586111456

    先由交強險賠付(不論責任),剩餘部分(或者1萬額度不足,或有非醫保藥物器械)由各方按責任比例分擔,也就是50%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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