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減容時供電企業辦理規定有:
1.減容必須是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停止或更換小容量變壓器用電。供電企業在受理之日後,根據使用者申請減容的日期對裝置進行加封。從加封之日起,按原計費方式減收其相應容量的基本電費。但使用者申明為永久性減容的或從加封之日起期滿二年又不辦理恢復用電手續的,其減容後的容量已達不到實施兩部制電價規定容量標準時,應改為單一制電價計費。
2.減少用電容量的期限,應根據使用者所提出的申請確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3.在減容期限內,供電企業應保留使用者減少容量的使用權,使用者要求恢復用電,不再交付供電貼費;超過減容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應按新裝或增容手續辦理。
4.在減容期限內要求恢復用電時,應在五天前向供電企業辦理恢復用電手續,基本電費從啟封之日起計收。
5.減容期滿後的使用者以及新裝、增容使用者,二年內不得申辦減容或暫停。如確需繼續辦理減容或暫停的,減少或暫停部分容量的基本電費應按百分之五十計算收取。
使用者減容時供電企業辦理規定有:
1.減容必須是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停止或更換小容量變壓器用電。供電企業在受理之日後,根據使用者申請減容的日期對裝置進行加封。從加封之日起,按原計費方式減收其相應容量的基本電費。但使用者申明為永久性減容的或從加封之日起期滿二年又不辦理恢復用電手續的,其減容後的容量已達不到實施兩部制電價規定容量標準時,應改為單一制電價計費。
2.減少用電容量的期限,應根據使用者所提出的申請確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3.在減容期限內,供電企業應保留使用者減少容量的使用權,使用者要求恢復用電,不再交付供電貼費;超過減容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應按新裝或增容手續辦理。
4.在減容期限內要求恢復用電時,應在五天前向供電企業辦理恢復用電手續,基本電費從啟封之日起計收。
5.減容期滿後的使用者以及新裝、增容使用者,二年內不得申辦減容或暫停。如確需繼續辦理減容或暫停的,減少或暫停部分容量的基本電費應按百分之五十計算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