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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786549091155

    間接正犯是刑法理論中重要問題之一,刑法學者在犯罪倫部分很重視研究正犯與共犯的問題。間接正犯也是每位刑法學者共同探討的問題之一。關於間接正犯的概念,古今中外學者都自己的定義,分為廣義定義和狹義定義。 在狹義定義中,大多數學者將間接正犯定義為犯罪行為人。如“間接正犯是指,為了實施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以利用他人作為‘犯罪工具’的方式來實現犯罪構成要件者。”中國臺灣地區學者韓忠謨認為:“利用無故意或無責任能力人之行為,或利用他人之無違法性的行為以遂行自己之犯罪者,通稱為間接正犯。”“間接正犯,通常是指利用他人之行為,而實施自己之犯罪行為者。”以上三個概念都是將間接正犯定義為犯罪行為人。

    另外,還有些學者將間接正犯定義為“犯罪行為”,如中國學者林維將間接正犯定義為:本身不直接實施完全滿足構成要件的行為,而是透過因具有一定情節而與之不構成特定行為的共同犯罪關係的人,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危害行為。由此看出,不同學者對於間接正犯的概念有不同見解。但是各位學者都普遍承認被利用者的工具性,利用者的故意和構成要件符合性。在不同的場合間接正犯有不同的含義,對於間接正犯的概念應採廣義概念,即利用者本身不直接實施完全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而利用他人為工具,實施犯罪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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