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飲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駛。對有飲酒駕駛嫌疑的車輛駕駛人,交警可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其進行檢驗。被檢人在檢驗結果上簽字,如被檢人拒絕簽字,則由兩名交警記錄註明即為有效。對於車輛駕駛人拒絕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當場否認呼氣酒精檢驗結果,或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超過醉酒臨界值的,以及車輛駕駛人酒後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交管部門或就近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抽取當事人靜脈血液檢驗酒精含量。 凡違反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交管部門將嚴格執法。“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交管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以下拘留或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500元罰款;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交管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2000元罰款;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飲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駛。對有飲酒駕駛嫌疑的車輛駕駛人,交警可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對其進行檢驗。被檢人在檢驗結果上簽字,如被檢人拒絕簽字,則由兩名交警記錄註明即為有效。對於車輛駕駛人拒絕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當場否認呼氣酒精檢驗結果,或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超過醉酒臨界值的,以及車輛駕駛人酒後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交管部門或就近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抽取當事人靜脈血液檢驗酒精含量。 凡違反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交管部門將嚴格執法。“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交管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以下拘留或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500元罰款;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交管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2000元罰款;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