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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龍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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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苦行僧383
小區地下車庫可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人防工程,這種開發商無產權,只有使用權,地下車位只能租不能賣;另一種是開發商出資建設的具有完全產權的車庫,根據《物權法》規定,根據“誰投資誰收益”原則,作為產權所有人,開發商對所持的物品具有自由支配的權力,即“可賣可租”。業主若對開發商產權有異議,可以到當地市房地產登記中心進行查詢。
雖然上位法沒有明確約定停車位只售不租是不是違法,但停車位只售不租的做法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權法》中“停車位首先滿足業主需求”的立法宗旨,不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是變相協迫業主購買。“有的業主可能經濟條件不允許,有的業主可能覺得自己不需要購買停車位,開發商只售不租就相當於變相剝奪業主使用停車位的需求。
沒問題,但是也有問題,沒問題在於車輛是私人財產,物業公司沒有給你保管私人車輛的義務,園區內的道路是消防車道,任何人不能佔用,要是園區內有地下產權車位的話業主可以選擇租賃車位,佔用消防通道是肯定不行的,但是每個小區都是有地上公共車位的,在沒有走相關手續前,這是不用花錢的,只要是本小區業主都可以無償使用的,物業怎麼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就不讓業主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