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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風追風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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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明陽博士
如果是2020年的年終獎,你一月份辭職按法律人情都應該給,毫無疑問。
要注意的是,有些單位為了避免出現這種情況,發放2020獎金的抬頭並不會這麼寫。會籠統寫成獎金之類的,並不會標註定是2020年的。這對於有專業hr的公司來講,都在規劃預防內,其設定的本意是為了留人。但也有有一些心懷不軌的公司,利用這個條款侵犯員工利益。
一般公司只要離職前講清楚都不是問題。特牛的公司直接就是系統生成發放一條龍,根本人員不干預。前一段華為的1萬元獎金就是這個概念。
遇到這種問題可以先找公司主要領導理論。協商不成或無法溝通,可以申請仲裁。只要有公司裡的獎金制度證據,你就基本
按照你的問題,分析一下,所謂的年終獎,每年度末企業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勵,是對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的肯定。是指上一年一年業績。那麼你一月份離職,按照正常情況下是應該有年終獎的。但是也有的公司是在你離職之後發放的話,是不給的,這個還是根據公司情況而定。你可以問問人事,基於年終獎的定義。我個人認為是應該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