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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職場點兵

    這個問題的核心在於怎樣界定“實習生”,我想分為以下幾個方面來簡單的說

    第一)如果是大學生沒有正式畢業,學校以單位的名義或者學生個人在學校的要求下去企業調研學習,在這個過程中發生了工傷,負主體責任的應該是學校。之所以這樣說,因為員工個人和企業沒有形成正式的勞動關係,既然不屬於正式的勞動關係,那麼也就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第二)如果“實習生”已經和企業,學校簽訂了三方協議,那麼久證明該實習生已經和企業形成了正式的勞動關係,無論實習生的身份或者是試用期的身份,都不能迴避勞動關係的僱傭形式的存在,既然是正式的勞動關係,那麼發生工傷就該按照工傷管理條例規定處理。

    第三)形成正式的勞動關係的實習生如果發生工傷情形,按照工傷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應該由用人單位在工傷發生的三十天內向當地的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或者在工傷發生的一年內由員工家屬或者本人提出工傷認定均可以。

    綜上所述,“實習生”發生工傷的時候,勞動關係的界定很重要,有勞動合同了就一定是企業必須負責申請工傷認定,如果沒有勞動同或者沒有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就不能認定為工傷。

    聚焦職場生態構建,關注企業管理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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