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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rnalp4525

    1.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的發票聯,應於發票丟失當日或次日(節假日順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向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報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宣告作廢;

    2.開票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入賬。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註欄填寫丟失發票的客戶名稱、發票種類程式碼和號碼、單價、數量、開票金額等。開具發票方記賬時附上丟失發票的其他聯次作為合法入賬憑證;

    3.接受發票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取得開票方發票存根聯或記賬聯的影印件和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發票號碼、單價、數量、金額等內容,經開票方註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的字樣並加蓋公章,由經辦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實行電子發票的,由開票方按丟失發票程式碼、號碼查詢列印(影印)發票圖片,加蓋開票方公章作為入賬憑證;

    4.納稅人丟失存根聯或記賬聯的,應取得發票聯影印件,發票影印件經開票方註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後,方可作為原始憑證;

    5.納稅人丟失普通發票全部聯次的,按丟失空白普通發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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