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採用GB/T19011-2003《質量和(或)環境管理體系稽核指南》和GB/T27024-2004《合格評定人員認證機構通用要求》中的術語和定義,同時使用下列術語定義。如本準則中的術語定義與有關標準中的有所不同,應以本準則為準。1.3.1 稽核為獲得稽核證據並對其進行客觀的評價,以確定滿足稽核準則的程度所進行的系統的、獨立的並形成檔案的過程。注1:本準則中的稽核僅指通常所說的外部稽核,包括“第二方稽核”和“第三方稽核”。第二方稽核由組織的相關方(如顧客)或由其他人員以相關方的名義進行。第三方稽核由外部獨立的
稽核組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受稽核方
本準則採用GB/T19011-2003《質量和(或)環境管理體系稽核指南》和GB/T27024-2004《合格評定人員認證機構通用要求》中的術語和定義,同時使用下列術語定義。如本準則中的術語定義與有關標準中的有所不同,應以本準則為準。1.3.1 稽核為獲得稽核證據並對其進行客觀的評價,以確定滿足稽核準則的程度所進行的系統的、獨立的並形成檔案的過程。注1:本準則中的稽核僅指通常所說的外部稽核,包括“第二方稽核”和“第三方稽核”。第二方稽核由組織的相關方(如顧客)或由其他人員以相關方的名義進行。第三方稽核由外部獨立的
稽核組
織進行,如那些對與GB/T28001要求的符合性提供認證或註冊的機構。注2:當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和其他管理體系被一起稽核時,稱為“結合稽核”。注3: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稽核組
織合作,共同稽核同一個受稽核方
時,這種情況稱為“聯合稽核”。1.3.2 稽核準則一組方針、程式或要求。注:稽核準則是用於與稽核證據進行比較的依據。1.3.3 稽核員有能力實施稽核的人員。1.3.4稽核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