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和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的權利,適用有關法律和章程的規定。”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企業法人屬於營利法人,是依法成立的,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經濟組織。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成為企業法人後,取得法律上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出資人將其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法人後,即構成了企業法人獨立的財產,企業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即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對該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出資人不能直接對其投入的資產進行支配,這是企業法人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權利,適用有關法律和章程的規定。企業法人之外的法人包括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團法人等。其中機關法人和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法人,其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的收益權和處分權也要受到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的限制。
物權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和章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的權利,適用有關法律和章程的規定。”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企業法人屬於營利法人,是依法成立的,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經濟組織。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成為企業法人後,取得法律上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出資人將其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法人後,即構成了企業法人獨立的財產,企業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即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對該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出資人不能直接對其投入的資產進行支配,這是企業法人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權利,適用有關法律和章程的規定。企業法人之外的法人包括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團法人等。其中機關法人和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法人,其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的收益權和處分權也要受到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