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銀行的卡去其他銀行取錢是收取手續費的。
根據《銀行卡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持卡人在ATM 機跨行取款得費用由其本人承擔,並執行如下收費標準:
(一)持卡人在其領卡城市之內取款,每筆收費不得超過2元人民幣;
(二)持卡人在其領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筆收費不得低於8元人民幣;
從ATM機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續費,按機具所有行70%,資訊交換中心30%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代理境外銀行卡收單業務應當向商戶收取結算手續費,其手續費標準不得低於交易金額的4%。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簽定信用卡代理收單協議,其分潤比率按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分別佔商戶所交手續費的37.5%和62.5%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銀行卡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超過華人民銀行規定起點的,應當經華人民銀行當地分行辦理轉匯。
第三十六條 髮卡銀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當每筆授權,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2000元人民幣。髮卡銀行應當對持卡人在自動櫃元機(ATM機)取款設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計提款不得超過5000元人民幣。
建設銀行的卡去其他銀行取錢是收取手續費的。
根據《銀行卡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持卡人在ATM 機跨行取款得費用由其本人承擔,並執行如下收費標準:
(一)持卡人在其領卡城市之內取款,每筆收費不得超過2元人民幣;
(二)持卡人在其領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筆收費不得低於8元人民幣;
從ATM機跨行取款所得的手續費,按機具所有行70%,資訊交換中心30%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代理境外銀行卡收單業務應當向商戶收取結算手續費,其手續費標準不得低於交易金額的4%。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簽定信用卡代理收單協議,其分潤比率按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分別佔商戶所交手續費的37.5%和62.5%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銀行卡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超過華人民銀行規定起點的,應當經華人民銀行當地分行辦理轉匯。
第三十六條 髮卡銀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當每筆授權,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2000元人民幣。髮卡銀行應當對持卡人在自動櫃元機(ATM機)取款設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計提款不得超過5000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