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文禁止電話轟炸、簡訊轟炸
《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權獨立成編被看做是此次民法典編纂的最大亮點之一,受到了各方關注。其中隱私權和個人資訊保護這一章節,更是備受矚目。
《民法典(草案)說明》中表示,關於隱私權和個人資訊保護在現行有關法律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對隱私權和個人資訊的保護,併為下一步制定個人資訊保護法留下了空間。
《民法典(草案)》中關於隱私權和個人資訊保護一共有八條條款(第1032-1039條),規定了隱私的定義,界定了個人資訊的定義,構建了自然人和資訊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規定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資訊的義務。
其中第1033條明文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第1035條規定,處理自然人個人資訊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要徵得自然人同意、公開處理資訊的規則,還要明示處理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明文禁止電話轟炸、簡訊轟炸
《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權獨立成編被看做是此次民法典編纂的最大亮點之一,受到了各方關注。其中隱私權和個人資訊保護這一章節,更是備受矚目。
《民法典(草案)說明》中表示,關於隱私權和個人資訊保護在現行有關法律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對隱私權和個人資訊的保護,併為下一步制定個人資訊保護法留下了空間。
《民法典(草案)》中關於隱私權和個人資訊保護一共有八條條款(第1032-1039條),規定了隱私的定義,界定了個人資訊的定義,構建了自然人和資訊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規定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資訊的義務。
其中第1033條明文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第1035條規定,處理自然人個人資訊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要徵得自然人同意、公開處理資訊的規則,還要明示處理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