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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785140079547

      

    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   

    3.向業主大會提出修改《業主大會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的議案或其他議案;  

    4. 佔有、使用和處分公共財產,收取公共財產的收益;   

    5.佔有、使用和處分公共維修基金,收取公共維修基金的收益;   

    6.收取和支配物業管理費; 

    7.與水、電、燃氣、暖氣等供應商,或者與電話、物業管理、有線電視、網路等服務商,或者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公證處等社會中介機構簽訂合同,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和承擔可能的法律責任;   

    8.僱用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人員,決定業主委員會工作人員的報酬,行使勞動合同的權利,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和承擔可能的法律責任;   

    9.制定和執行小區的管理制度;   

    10.當業主違反《業主大會公約》、業主大會決議、業主大會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或物業管理委員會制定的管理制度時,或者當公共財產受到損害時,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或非訴訟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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