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
3.向業主大會提出修改《業主大會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的議案或其他議案;
4. 佔有、使用和處分公共財產,收取公共財產的收益;
5.佔有、使用和處分公共維修基金,收取公共維修基金的收益;
6.收取和支配物業管理費;
7.與水、電、燃氣、暖氣等供應商,或者與電話、物業管理、有線電視、網路等服務商,或者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公證處等社會中介機構簽訂合同,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和承擔可能的法律責任;
8.僱用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人員,決定業主委員會工作人員的報酬,行使勞動合同的權利,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和承擔可能的法律責任;
9.制定和執行小區的管理制度;
10.當業主違反《業主大會公約》、業主大會決議、業主大會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或物業管理委員會制定的管理制度時,或者當公共財產受到損害時,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或非訴訟程式。
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
3.向業主大會提出修改《業主大會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的議案或其他議案;
4. 佔有、使用和處分公共財產,收取公共財產的收益;
5.佔有、使用和處分公共維修基金,收取公共維修基金的收益;
6.收取和支配物業管理費;
7.與水、電、燃氣、暖氣等供應商,或者與電話、物業管理、有線電視、網路等服務商,或者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公證處等社會中介機構簽訂合同,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和承擔可能的法律責任;
8.僱用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人員,決定業主委員會工作人員的報酬,行使勞動合同的權利,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和承擔可能的法律責任;
9.制定和執行小區的管理制度;
10.當業主違反《業主大會公約》、業主大會決議、業主大會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或物業管理委員會制定的管理制度時,或者當公共財產受到損害時,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或非訴訟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