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中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都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其中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同時規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訊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透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透過有交通訊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訊號燈指示通行;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透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中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都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其中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同時規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訊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透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透過有交通訊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訊號燈指示通行;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透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