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3033745498991

    《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四十二條規定:“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組成部分(或非流動資產,下同)應當確認為持有待售:該組成部分必須在其當前狀況下僅根據出售此類組成部分的慣常條款即可立即出售;企業已經就處置該組成部分作出決議,如按規定需得到股東批准的,應當已經取得股東大會或相應權力機構的批准;企業已經與受讓方簽訂了不可撤銷的轉讓協議;該項轉讓將在一年內完成。”

    如果說滿足了上述條件,在該固定資產轉讓前作為持有待售固定資產進行核算。

    如果該固定資產已經停止使用,應當以銷售合同確定的淨值(出售價款減去預計處置費用和相關稅費)進行核算。

    如果說該固定資產在處置前仍然在使用,那麼要區分兩種情況:第一,該固定資產是不是滿足“能夠立即以其當前狀態出售”的條件,比如說一棟大樓簽訂了合同準備出售了,但是前提條件是需要把樓內的設施搬運清理完畢,那就說明這棟大樓不滿足“能夠立即以其當前狀態出售”的條件,那麼就仍作為正常的固定資產核算。第二,如果滿足了“能夠立即以其當前狀態出售”的條件,以及上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四十二條的規定,那麼就作為持有待售固定資產核算。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30kpa等於多少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