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因為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組織,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代理關係。一個自然人同時作為兩個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屬於法律原則禁止的雙重代理情形。同時,作為法定代表人,應當為法人組織的工作盡心盡力,儘量避免外界干擾和工作交叉。如果同時作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將影響法定代表人履行職責,可能出現一個法人組織的意志透過法定代表人的作用強加於另一個法人組織的情況,難以確保法人組織的獨立性。具體到“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的規定,是為了保證該法定代表人對基金會這種公益性強、社會責任大的公益慈善組織盡職盡責,並以其任職不兼不跨而體現獨立性,從而有助於維護基金會的公信力,還避免了兩法人組織之間產生關聯行為,損害基金會公益性的風險。當然,基金會等公益慈善組織的登記管理部門一直鼓勵有善心、有意願的個人或企業家積極出資設立非公募基金會,更好造福社會、履行社會責任。因此,出資人如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可在基金會擔任副理事長及秘書長等負責人,也可在基金會擔任理事、監事,既體現無私回饋社會的善舉,又可對基金會進行有效監督管理,確保善心意願落到實處。
因為《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之所以有這樣的規定,因為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組織,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代理關係。一個自然人同時作為兩個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屬於法律原則禁止的雙重代理情形。同時,作為法定代表人,應當為法人組織的工作盡心盡力,儘量避免外界干擾和工作交叉。如果同時作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將影響法定代表人履行職責,可能出現一個法人組織的意志透過法定代表人的作用強加於另一個法人組織的情況,難以確保法人組織的獨立性。具體到“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的規定,是為了保證該法定代表人對基金會這種公益性強、社會責任大的公益慈善組織盡職盡責,並以其任職不兼不跨而體現獨立性,從而有助於維護基金會的公信力,還避免了兩法人組織之間產生關聯行為,損害基金會公益性的風險。當然,基金會等公益慈善組織的登記管理部門一直鼓勵有善心、有意願的個人或企業家積極出資設立非公募基金會,更好造福社會、履行社會責任。因此,出資人如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可在基金會擔任副理事長及秘書長等負責人,也可在基金會擔任理事、監事,既體現無私回饋社會的善舉,又可對基金會進行有效監督管理,確保善心意願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