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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的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檔案、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範性檔案,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行政訴訟中的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檔案、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範性檔案,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雖說行政訴訟書證也是以文字、符號、影象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客觀事實材料,且行政訴訟中的書證劃分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的書證劃分有一定程度的重合,如:處分性書證和報道性書證、普通形式的書證和特定形式的書證、公文書證和非公文書證等,但書證是行政訴訟中運用最為廣泛的一種證據,在行政訴訟的各種證據中,其地位突出。 行政訴訟書證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如:罰款單據、財產沒收單據、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以及各種許可證等。另外,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對於行政訴訟中的被告而言是一種最為重要的書證。但無論採取何種形式,書證都應符合相應法律規定的要求,否則,其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證明就會受到質疑。由此可見,行政主體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不僅要注意製作書證,而且要注意依法制作書證,這樣在將來可能發生的行政訴訟中才可用其證明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