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允許用人單位設定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兩種,即:(1)用人單位為員工設定服務期,員工在服務期未屆滿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保密條款,員工在保密期內違反競業限制。具體條款如下:
中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允許用人單位設定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兩種,即:(1)用人單位為員工設定服務期,員工在服務期未屆滿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保密條款,員工在保密期內違反競業限制。具體條款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