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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kdiog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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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滴逃逃
增值稅普通發票本來是要作廢的,但是丟失了記賬聯,這與發票作廢沒有任何關係。
發票作廢條件: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時發現有誤,發票聯、抵扣聯尚未交付給購買方的,可當月即時作廢。除此之外,對開出的專用發票再作廢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的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或“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
發票丟失處理:登報宣告作廢
①提供發票影印件;
②開票方稅局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不是什麼大問題:首先發票作廢且發票聯已追回,對方不再作為記賬原始憑證,就表明該發票所載明的資料金額形不成收入,因此沒有造成稅收流失,更不存在非法所得,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第36條第五款,屬於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很大,可以和他們好好解釋一下,可罰可不罰)。處理辦法:給稅務機關寫一份情況說明,證明該作廢發票發票聯已經追回,且已經作廢,並未形成少交稅款或者多列支出,不會影響購買新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