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普通法相比較,衡平法的訴訟程式比較簡單,不設陪審團,一般採用書面形式審理,判決由衡平法院直接負責執行,違抗者以蔑視法庭論處,重者可下獄。
這樣,在民事案件中便形成了兩種法律 、兩種法院 、兩種訴訟程式。
儘管“衡平法遵從法律”,不得有意推翻普通法,只是補充普通法,但衡平法院畢竟擁有干預普通法院審判的手段,特別是執行令和禁止令。
如原告在普通法院控訴被告,被告可以以這種控訴違背衡平原則為由向衡平法院請願。
衡平法院可以藉此向原告發出禁止令,使原告放棄起訴,結果往往引起兩種法院之間的對立。
到19世紀,隨著工商業經濟的發展,社會矛盾的加劇,這種繁瑣複雜而又不時發生對立的雙軌法制已明顯地不能適應統治的需要 。
為簡化司法制度 ,議會於1873年透過《最高法院審判法》,1875年生效,對英國的司法機構作了重大改革,廢除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分,建立起單一的法院體系,統一適用普通法和衡平法,並明確在普通法規則和衡平法規則發生牴觸或不一致時,以衡平法規為準 。
同普通法相比較,衡平法的訴訟程式比較簡單,不設陪審團,一般採用書面形式審理,判決由衡平法院直接負責執行,違抗者以蔑視法庭論處,重者可下獄。
這樣,在民事案件中便形成了兩種法律 、兩種法院 、兩種訴訟程式。
儘管“衡平法遵從法律”,不得有意推翻普通法,只是補充普通法,但衡平法院畢竟擁有干預普通法院審判的手段,特別是執行令和禁止令。
如原告在普通法院控訴被告,被告可以以這種控訴違背衡平原則為由向衡平法院請願。
衡平法院可以藉此向原告發出禁止令,使原告放棄起訴,結果往往引起兩種法院之間的對立。
到19世紀,隨著工商業經濟的發展,社會矛盾的加劇,這種繁瑣複雜而又不時發生對立的雙軌法制已明顯地不能適應統治的需要 。
為簡化司法制度 ,議會於1873年透過《最高法院審判法》,1875年生效,對英國的司法機構作了重大改革,廢除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分,建立起單一的法院體系,統一適用普通法和衡平法,並明確在普通法規則和衡平法規則發生牴觸或不一致時,以衡平法規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