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中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除外,以下簡稱企業)。
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燃料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使用許可證)。
第四條 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市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管理,不得再委託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中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除外,以下簡稱企業)。
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燃料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使用許可證)。
第四條 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市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管理,不得再委託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