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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為節約開支算試用期三個月,快到試用期就辭退員工,其實按正常來入職來算已過三個月,只是他按次月一號來算就沒到,這樣辭退能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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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常何

    這樣的工廠肯定要破產的。

    資訊社會,能不擴散嗎!

    這樣的廠子就是看準了你沒有時間精力走法律程式,所以才敢這樣恣意妄為。而恰恰證明這個企業沒有競爭力。留下來有何作為。

  • 2 # 小枝職場

    1、勞動法明確規定,員工的工資必須按入職當天來算。所以必須保留好,自己上班時的所有可以證明哪天上班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因為有的公司,精明到無所不用其及,讓人大跌眼鏡的地步。解決這個問題的單位是勞動局,實在不知道,百度裡面去搜,要什麼有什麼,非常詳細。

    2、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不論你在哪個職場上,公司或工廠都有義務和您籤合同,合同期限就能推算出試用期的時間。這跟工廠是否想節約開支沒有任何關係。

    3、當然,很多時候在法和情之間,人會根據自己的需求不同對待。比如說,您非常需要一份收入,一份工作。那麼可能試用期時間對您來說,真的不是太在意,您在意的是上一天班要給一天的錢。既然自己付出了,就必須得為自己的利益爭取,這是您的權益,你有權力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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