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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朱千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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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白雪姐姐
50年代父母在城市買地蓋房,如此說來,這房屋的建成早已然就形成了事實上的房屋,無論當初它的手續是否健全,都不能否認他房屋的真實存在。
至於說拆遷徵收,那可就不是補償當初買地的錢了,現在是地隨房走。既然現在拆遷了,就應該拿現在拆遷的補償標準來補償50年代所建的住房。
哪怕當初建房時可能會花很少的錢,但它同樣有著相同的升值空間,你依然不能用老黃曆來的標準來解決現在的問題,依然不能用廉價不能再廉價的錢財把此房收回,否則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百姓也不會答應。
因為,房屋再舊也是百姓的遮身之地,你一旦把它拆掉了,仍然需要用現在房屋的價格去購買住房,無論如何你都不能因拆遷讓百姓住不起房,這一點應該不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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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底線是我的執著
你這個問題要看你買地的時間和政策約定,也就是使用年限。按照使用年限如果逾期允許繼續使用的應當履行國家政策稅收補收款項,方可繼續使用,但土地閒置未用又無補交稅收那就有點問題了。補交了國家稅收允許繼續使用的被徵收你可以申請土地及房屋補償。另外如若未超出約定使用年限你可直接申請補償。
可以要求補償。有沒有徵收公告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程式之一應當有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過評估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