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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勞動仲裁專家

    個人認為要看個案的實際情況。競業限制協議,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保護,當然用人單位必須對此支付一定的對價。競業限制約定,有可能是獨立的競業限制協議,也有可能是約定在勞動合同裡面的條款,但這都不影響協議或者條款的履行,只要簽署了競業協議或者合同中有明確的競業限制條款,雙方就要履行競業限制有關義務。這與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並無關係。個人認為以下幾種情況,勞動者不需要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第一,解除勞動合同時,單位有明確告知勞動者,不需要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第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協商一致,不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第三,用人單位不履行相關義務,競業限制是只在勞動者離職後,不得到同行業競爭對手處工作的情況,單位是需要支付競業限制補償的,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補償,勞動者業當然可以行使抗辯權,拒絕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 2 # 周晨律師

    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與用人單位解除的方式無關。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並無損於雙方間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勞動者仍應按照雙方約定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亦應按照雙方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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