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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508120556300

    1.先以交強險的部份來看,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此外,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

    由上可知,在交強險的賠償範圍中,是包含了駕駛人及乘客的過失導致受害人損失的部份,所以交強險是會連同副駕駛的責任部份,一起賠償的。

    2.但是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部份,就比較有爭議了,原本依照保險合同來看,是指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致使第三人遭受的人身財產損害,若依此規定來看,毫無疑問,我方駕駛人的過失,會由商業險賠償。

    至於副駕駛的責任部份,實務見解不一致,部份法院認為應由第三者責任險賠償,理由是對車不對人。部份法院認為應由副駕駛自行賠償,理由是副駕駛人不屬於合同約定的合法駕駛人。部份法院認為應由駕駛人與副駕駛人連帶賠償,理由是雙方形成共同侵權,由保險公司賠償後有權向副駕駛人索賠。

    3.若我方是在執行公司勤務時發生的事故,相關賠償責任會由公司承擔。

    5.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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