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合同可以簽訂半年,但這樣就算第二次簽訂合同,當再續簽合同時,員工可選擇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對用人方不利。因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用人方一般是將原勞動合同的期限延長。就這一點《勞動合同法》並沒有明確作出規定,不過一些地方法規作出了規定。《鄭州市用工條例》(2013.1.1實施)第17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限,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超過六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六個月屆滿之日起與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超過六個月未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視為已訂立下一個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延續的情形除外。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2008.11.1施行)
第18條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協商續訂勞動合同;經協商未能就續訂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可以終止勞動關係。但依法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外。
續簽合同可以簽訂半年,但這樣就算第二次簽訂合同,當再續簽合同時,員工可選擇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對用人方不利。因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用人方一般是將原勞動合同的期限延長。就這一點《勞動合同法》並沒有明確作出規定,不過一些地方法規作出了規定。《鄭州市用工條例》(2013.1.1實施)第17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限,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超過六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六個月屆滿之日起與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超過六個月未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視為已訂立下一個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延續的情形除外。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係促進條例》(2008.11.1施行)
第18條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協商續訂勞動合同;經協商未能就續訂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可以終止勞動關係。但依法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超過六個月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據此,如果只想延續6個月,則延長原勞動合同期限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