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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撥改租”(或稱之為“BLT 建設-租賃-移交”)實質是地方政府為了提供公共產品,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而採用的一種變相融資手段。近些年來中央政府三令五申禁止地方違法違規融資,控制地方政府債務增長,這類檔案如近日釋出 財預(2017)50號等等不勝列舉。然而,總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撥改租”模式就是在這樣的政策環境下產生的一種畸形產物。“撥改租”模式實質上系過去如火如荼、如今被明令禁止的BT模式的變形,乃是透過先施工企業進行墊資建設,後地方政府承諾固定收益回購(這裡變成了“租賃”)進行運作的。這裡需要說明的是政府往往透過會議紀要或正式批覆等方式確定專案業主單位即專案法人公司,這樣的角色一般是由政府的城投公司,即就是融資平臺承擔的。再由國有的融資平臺公司作為專案招標人進行施工招標,並透過合同向施工單位約定固定的回購期限(撥改租裡叫做租賃期限)以及回購款金額、比例。實話說,這種模式與發改委、財政部為代表的國務院政府部門所推廣的PPP模式在專案發起、運作模式、回報機制、社會資本參與程度、保障體系等等操作方面方面都不同,很難凸顯出PPP模式的本質精神即“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合作共贏”。簡而言之,這並不是一種模式上的創新,而是一種倒退,或不思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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