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第十八條 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留存的《通知單》一併作為記賬憑證。也就是說前提是在事先沒有發現有錯誤的情況下,抵扣聯通過了認證並作了進項稅額抵扣的賬務處理,當發生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那麼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 “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留存的《通知單》一併作為記賬憑證。”,也就是說抵扣聯通過了認證但沒有作進項稅額抵扣的賬務處理,可先進行抵扣,然後再按照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因為只有抵扣以後才能夠轉出,如果沒有抵扣,就不存在轉出。 再次取得的籃專票,還需要再認證。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第十八條 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留存的《通知單》一併作為記賬憑證。也就是說前提是在事先沒有發現有錯誤的情況下,抵扣聯通過了認證並作了進項稅額抵扣的賬務處理,當發生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那麼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 “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留存的《通知單》一併作為記賬憑證。”,也就是說抵扣聯通過了認證但沒有作進項稅額抵扣的賬務處理,可先進行抵扣,然後再按照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因為只有抵扣以後才能夠轉出,如果沒有抵扣,就不存在轉出。 再次取得的籃專票,還需要再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