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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文嘉168

    這句話是美國刑事訴訟中的miranda rights——米蘭達權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權利,是個具有特殊意義的法律制度。

    “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麼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作為你的呈堂證供。你有權在受審時請一位律師。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的話,我們可以給你請一位。你是否完全瞭解你的上述權利?”這句話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也稱“米蘭達告誡”,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訊問時,有保持沉默和拒絕回答的權利。

    米蘭達權利歷史中一些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

    1971年:“哈里斯訴紐約”(Harris vs. New York)一案的裁決經常被稱為是對米蘭達權利的第一次打擊。最高法院裁決,沒有被告知米蘭達權利的被告所做陳述可以用來反駁其法庭供詞。

    1975年:“俄勒岡州訴哈斯”(Oregon vs Hass)一案最高法院裁決,即使犯罪嫌疑人要求有律師在場後,警方訊問所得陳述仍然可用來反駁其法庭供詞。

    向他宣讀其權利前所做的供狀。

    這一告誡的形成,緣於美國的一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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