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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浪子31038

    進一步審計程式的時間是指註冊會計師何時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或者審計證據適用的期間或時點。

    看起來,這是兩種不同的解讀,但在實際審計工作中,它們並無太大的差別。這是因為註冊會計師在期中執行審計程式,是無法獲取期末相關的審計證據的,而註冊會計師於期末執行審計程式,雖可以獲取期中的相關審計證據,但如無特別原因,仍會傾向於獲取有關期末的審計證據。

    當重大錯報風險高時,審計工作應安排在期末或接近期末的時間,或者採取不通知的方式,或者在管理層無法預見的時間執行審計程式。

    在決定如何安排審計時間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控制環境。良好的控制環境,可以令註冊會計師比較靈活的決定審計時間;

    2、何時能得到相關資訊。一些與重大錯報風險相關的審計物件只是在期中出現,這時必須安排審計程式查驗;

    3、錯報風險的性質。如傾向於虛增業績的錯報風險,一般應安排在期末審計,這時可以檢查被審計單位發現業績未達預期時在期末編造銷售合同虛增銷售收入等手法。

    4、審計證據適用的期間或時點。如檢查資產負債表日存貨的存在性,只能安排在期末執行審計程式,提前太多的存貨監盤所獲取的審計證據是缺乏說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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