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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不二菇涼耶

    根據《合夥企業法》,LP和GP在以下幾個方面還有著較大的區別:

    (1)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的時候。除非合同上有允許或者能夠獲得所有合夥人的一致同意,普通合夥人不能和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和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2)在進行競業方面。有限合夥人可以和有限合夥企業進行業務上的競爭。但是,如果合夥協議上有禁止同業競爭的約定時,有限合夥人就不能有限合夥企業進行業務競爭。而對於普通合夥人來說,法律就直接禁止他和合夥企業進行業務競爭。

    (3)在財產份額進行抵押方面。普通合夥人在得到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之前,不能把自己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作為抵押。而有限合夥人可以把自己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抵押。

    (4)在出資方面。普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進行出資,也可以用自己的勞務進行出資。而有限合夥人不能用自己的勞務進行出資。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普通合夥人想要轉讓財產份額給非合夥人的時候,需要得到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在轉讓財產份額的時候,不需要得到同意,只需要按照規定通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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