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單位違反《消防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1)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3)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4)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5)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6)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7)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對個人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個人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個人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以及個人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無論是單位或者個人,做出違法上述行為的,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強制執行,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單位違反《消防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1)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3)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4)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5)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6)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7)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對個人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個人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個人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以及個人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無論是單位或者個人,做出違法上述行為的,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強制執行,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