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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169188564904

    舉一例說明。

    某企業擁有一臺固定資產,某年末固定資產原值200萬元,累計折舊80萬元,賬面價值120萬元(200 - 80)。由於該固定資產所生產的產品嚴重滯銷,企業已準備停產該產品,從而導致該固定資產將被閒置。經估計,該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只有50萬元。因此,年末,企業計提了該固定資產減值準備70萬元(120 - 50),計提後,該固定資產賬面價值50萬元(120 - 70)。

    第二年,該固定資產提取折舊9萬元,固定資產賬面價值41萬元(50 - 9)。年末,企業決定轉產其他產品,且該固定資產可以被重新利用。經估計,該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回升到100萬元。也就是說,這時的該固定資產的價值恢復到了100萬元,高於賬面價值41萬元。

    然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6)有關“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後會計期間不得轉回”的規定,該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雖然由上年末的50萬元恢復到了100萬元,但是不能據以調整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固定資產只能繼續以41萬元為基礎作為其賬面價值在資產負債表中予以列示。這就是“不得轉回”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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