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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74056550451

      刻制個體工商公章,應持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影印件及經營者有效身份證明到當地公安部門辦理。無法親自辦理的,可授權他人辦理,經辦人應持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影印件、經營者授權書及其有效身份證明覆印件辦理。  公章審批及刻製程序規定:  

    一、申請單位按規定提供各種材料後,經審批單位審查,符合規定的當場發放《刻制印章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訂入審批檔案,一份由申刻人交刻章企業),並在事業法人證書副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等相關證照上蓋“公章已刻”字樣印記。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審批人員一次性告知申刻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刻制單位經辦人持《刻制印章通知書》自由選擇有公章刻制資質的刻字社進行刻制。  

    三、刻制單位應在依法取得登記證書、批准檔案後一個月內辦理申刻手續,逾期未辦理的,應作出書面說明。  

    四、因損壞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公章的,應作出書面說明。對原公章,除按規定由有關部門予以封存或銷燬外,由公安機關予以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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