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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765375850720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不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發包人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 程不能正常進行;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標準、圖樣等,致使 工程不能正常進行;設計變更和工程量的變化;—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提供累計超過 8小時;不可抗力;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這些情況工期可以順延的根本原因在於:這些情況屬於發包人違約或者是應當由發包人承擔的風險。發包人在工期順延的情況發生後14天內,應將延誤的內容和 因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向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 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不予答覆,視為報告要求已經被 確認。

    當然,工程師確認的工期順延期限應當是事件造成的合理延 誤,由工程師根據發生事件的具體情況和工期定額、合同等的規定 確認。經工程師確認的順延的工期應納入合同工期,作為合同工期 的一部分。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工程師的確認結果,則按合同規定的 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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