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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Abnnjhg

    (1)銀行匯票的簽發和解付。銀行匯票的簽發和解付,只能由華人民銀行和商業銀行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機構辦理。跨系統銀行簽發的轉賬銀行匯票的解付,應透過同城票據交換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提交同城的有關銀行稽核支付後抵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和跨省、市的經濟區域內,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在不能簽發銀行匯票的銀行開戶的匯款人需要使用銀行匯票時,應將款項轉交附近能簽發銀行匯票的銀行辦理。(2)銀行匯票一律記名。所謂記名是指在匯票中指定某一特定人為收款人,其他任何人都無權領款;但如果指定收款人以背書方式將領款權轉讓給其指定的收款人,其指定的收款人有領款權。(3)銀行匯票的匯票金額起點為500元。500元以下款項銀行不予辦理銀行匯票結算。(4)銀行匯票的付款期為1個月。這裡所說的付款期,是指從簽發之日起到辦理兌付之日止的時期。這裡所說的一個月,是指從簽發日開始,不論月大月小,統一到下月對應日期止的一個月。比如簽發日為3月5日,則付款期到4月5日止。如果到期日遇例假日可以順延。逾期的匯票,兌付銀行將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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