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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效力。電子證照是指由計算機等電子裝置形成、傳輸和儲存的,包含醫療機構執業登記、醫師和護士執業註冊等資訊的證照資料檔案。電子證照與現行證照並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二)管理職責。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國家中醫藥局負責全國電子證照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電子證照的管理工作。

    (三)申請維護。電子證照是現有電子化註冊系統功能的完善、升級和拓展,其簽發、生成、修改等工作,應當與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化註冊管理相銜接。醫療機構可在電子化註冊的機構端,醫師、護士可在電子化註冊個人端申領電子證照。醫師、護士所在執業機構負責本機構醫師、護士執業資訊的核查確認,醫師、護士應當依據規定履行本人電子證照申領、執業資訊維護等責任。

    (四)時間安排。電子證照生成工作將於2020年8月1日正式啟動。符合生成條件的,於2020年12月31日前制發電子證照。需要補充完善生成資訊的,醫療機構、醫師、護士可依照許可權透過機構端、個人端進行資訊維護,符合生成條件後予以制發電子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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