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直接打到銀行卡里面。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二條 城鄉低保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透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到戶。縣級財政、民政部門應當以低保家庭為單位為其在代理金融機構開設專門賬戶。
代理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鄉低保物件收取賬戶管理費用;實行涉農資金“一卡(折)通”的地方,應當將農村低保資金納入“一卡(折)通”,統一發放。
擴充套件資料: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十三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低保物件花名冊及當期發放的低保資金數額清單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稽核並支付資金。
城鄉低保金應當按月發放,於每月10日前發放到戶。個別金融服務不發達地方的農村低保金可以按季發放,於每季度初10日前發放到戶。
第十五條 年度終了,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應按照規定認真做好城鄉低保資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並按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城鄉低保資金年度執行情況及相關說明。
是的,直接打到銀行卡里面。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二條 城鄉低保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透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直接發放到戶。縣級財政、民政部門應當以低保家庭為單位為其在代理金融機構開設專門賬戶。
代理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鄉低保物件收取賬戶管理費用;實行涉農資金“一卡(折)通”的地方,應當將農村低保資金納入“一卡(折)通”,統一發放。
擴充套件資料: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十三條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低保物件花名冊及當期發放的低保資金數額清單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稽核並支付資金。
城鄉低保金應當按月發放,於每月10日前發放到戶。個別金融服務不發達地方的農村低保金可以按季發放,於每季度初10日前發放到戶。
第十五條 年度終了,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應按照規定認真做好城鄉低保資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並按要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城鄉低保資金年度執行情況及相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