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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空谷財譚

    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個人不能接收銀行承兌匯票,是華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的。

    《辦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條: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或債權債務關係,才能使用商業匯票。注意,這裡的“法人”“其他組織”都不是個人,也就是說,個人不能使用商業匯票(其中包括銀行承兌匯票)。

    我認為,之所以做這樣的規定,主要出於以下幾個考慮:

    一是保證銀行承兌匯票作為結算工具而不是融資工具。開銀票要保證有真實的貿易背景,那就要與發票相對應。而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交易很多都沒有發票,難以保證貿易的真實性。而如果撇開貿易真實性的要求,銀票就完全異化為一種融資手段了。

    二是保證匯票前手的可追溯性。匯票最大的特點是持票人對所有背書的前手都有追索權。而其中如果前手是個人的話,追索起來就比較麻煩。相比企業的資訊透明公開,個人的資訊就比較難以獲取了。

    因此銀行承兌匯票是對公業務,個人是無法開出或者接受銀行承兌匯票的。

    我是空谷寒潭,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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