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紅線由道路紅線和建築控制線組成。道路紅線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建築控制線是建築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線。基地與道路鄰近一側,一般以道路紅線為建築控制線,如果因城市規劃需要,主管部門可在道路線以外另訂建築控制線,一般稱後退道路紅線建造。任何建築都不得超越給定的建築紅線。《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規定建築物的臺階、平臺、窗井、地下建築及建築基礎,除基地內連通城市管線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線不允許突出道路紅線。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建築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1)2米以上允許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寬度不大於0.4米;(2)2.50米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突出寬度不應大於人行道寬度減1米,並不應大於3米;(3)3.50米以上允許突出陽臺,凸形封窗、雨棚、挑簷,突出寬度不應大於1米;(4)5米以上允許突出雨棚、挑簷,突出寬度不應大於人行道寬減1米,並不大於3米。2.在無人行道的道路上空:(1)2.50米以上允許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寬度不應大於0.4米;(2)5米以上允許突出雨棚、挑簷,突出寬度不應大於1米。
建築紅線由道路紅線和建築控制線組成。道路紅線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建築控制線是建築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線。基地與道路鄰近一側,一般以道路紅線為建築控制線,如果因城市規劃需要,主管部門可在道路線以外另訂建築控制線,一般稱後退道路紅線建造。任何建築都不得超越給定的建築紅線。《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規定建築物的臺階、平臺、窗井、地下建築及建築基礎,除基地內連通城市管線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線不允許突出道路紅線。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建築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1)2米以上允許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寬度不大於0.4米;(2)2.50米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突出寬度不應大於人行道寬度減1米,並不應大於3米;(3)3.50米以上允許突出陽臺,凸形封窗、雨棚、挑簷,突出寬度不應大於1米;(4)5米以上允許突出雨棚、挑簷,突出寬度不應大於人行道寬減1米,並不大於3米。2.在無人行道的道路上空:(1)2.50米以上允許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寬度不應大於0.4米;(2)5米以上允許突出雨棚、挑簷,突出寬度不應大於1米。